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发生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和教学(管理)进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
第四条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种。
第五条 凡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不当言行;
(二)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因管理不善、错误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等造成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价值20000元及以上);
(三)在教学、管理活动中利用职权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四)命题严重出错,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五)教学管理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考题,或教师故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导致泄露考题;
(六)在监考或阅卷过程中丢失试卷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七)教学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更改、违规提供重要教学数据(学生成绩、学籍、学历学位证明等),或违规发放学生毕业证、学位证;
(八)教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学生提供虚假成绩证明,违规更改学生成绩,或在考场中协助学生作弊;
(九)编写或选用的教材中存在错误政治观点或严重质量问题;
(十)个人在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教学事故;
(十一)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有损教学质量,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凡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二)授课无教学活动计划(日历)、大纲、教案等;
(三)未经审批擅自调停课、合班上课、更换主讲教师、请他人代课;
(四)未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擅自压缩教学时间或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进程;
(五)未按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实验、实习过程考核不认真,不批阅实验、实习报告,随意给定实验、实习成绩;
(六)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因管理不善、错误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等造成轻微人身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价值5000-20000元);
(七)上课、监考等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八)上课、监考期间使用手机从事与教学(或监考)职责无关的娱乐、通讯活动,或无故擅离课堂(教室),或从事与教学(或监考)无关的事宜;
(九)在一次授课中,经核实,用于非课程内容授课的时间超过课程规定时长的50%;
(十)任课期间布置作业、批阅作业、答疑不足教学大纲规定量的50%;
(十一)命题严重脱离教学大纲或命题错误,对考试造成较大影响,或同一门课程考试试卷与上一年的课程考试试卷(含补考)试题雷同超过30%;
(十二)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没有及时发现明显已构成的违纪、作弊等行为3起及以上;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等行为但未加以制止,或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十三)在监考或阅卷过程中丢失试卷造成一定影响,但经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未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十五)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资料;
(十六)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设计(论文)任务,或设计(论文)有抄袭严重等而未加指正;
(十七)酒后进行教学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十八)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发现规定所列较大教学事故的情形隐瞒不报或不按程序进行处理;
(十九)教学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审、漏审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资格,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二十)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任务、考试等下达不及时或不到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二十一)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教学事故;
(二十二)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有损教学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凡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教学日历、教案等;
(二)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因管理不善、错误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等造成财产损失(价值5000元及以下);
(三)上课、监考等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迟到10分钟之内,或提前下课3分钟以上10分钟之内,或一年内提前下课3分钟以内达3次;
(四)未经备案、审批擅自组织考试或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考试相关任务;
(五)试卷内容、题量、难度与教学大纲不符,或同一门课程考试试卷与上一年的课程考试试卷(含补考)试题雷同超过20%;
(六)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没有及时发现明显已构成的违纪、作弊等行为2起;
(七)试卷评阅、核分错误,错登、漏登成绩未及时发现并更正造成不良影响;
(八)未按要求提交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与成绩分析报告,或由非课程组人员、学生代替编写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与成绩分析报告;
(九)考核结束2周内未上报考核成绩;
(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教材;
(十一)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有损教学质量,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的,可视情况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则对事故责任人本次事故升一档次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通过教学检查、考试督查、接受举报等途径发现教学事故(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教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事实类别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作出认定或认定建议。一般教学事故可由教务处直接认定;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认定建议,将相关证据及材料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由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后,由教务处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送达认定结果通知书。必要时,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可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议。若复议结果与认定结果无差异,以原认定结果为准;若复议结果与认定结果有差异,教务处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并处理结束后,教务处将认定结果送达人事处、教师发展与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教学事故认定表》、申诉及复议材料、认定结果通知书留存教务处备查。
第十二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从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1000元。
对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从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2000元,一年内取消所有评奖评优,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等级职称。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从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3000元并扣发当年年终绩效,年度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两年内取消所有评奖评优,延迟两年申报高一等级职称。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国家管理规定,除了按本办法处分之外,还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内科大教字﹝202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