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建立以“学生为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学业考评机制,科学有效评定学生课程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过程性考核,加大过程性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重在“严格”。健全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的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学生学习过程监测、评估与反馈机制。
第二条 课程过程性考核主要是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指导与反馈。教师要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灵活设计行之有效的过程性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过程性考核可采用但不局限于以下几种方式:课堂考勤、课堂表现(课堂讨论或专题讨论)、课程作业、课堂测验(阶段测验或章节测验)、期中考核、实践(实验)教学活动等。
第三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比例原则上为20%~50%。但不得简单以考勤+作业作为过程性考核形式。不同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原则上应一致。考生卷面成绩低于45分的按不及格处理,不允许通过过程性考核来提升总成绩。过程性考核内容要与大纲相符,且满足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要求。
第四条 任课教师要将课程过程性考核具体形式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并在教学过程中对考核内容及结果认真记录,做到有据可依。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准确,在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一经评定,不得改动。
第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课程过程性考核实施的指导与反馈,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教务处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