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等。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且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必修课平均学分成绩≥70.0分;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五)在校期间无因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符合《内蒙古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符合《内蒙古科技大学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议授予工作。
第八条 本科专业所在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等相关材料,包括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学生的相关材料,召开评定会议,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者名单报教务处复审,同时将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教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即有效。
第十一条 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正式发文公布,颁发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恢复、撤销与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非因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已解除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处分已解除且未再受到其他处分,且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款所列(一)至(四)情形的毕业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者;
(二)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家级铜奖及以上或挑战杯(创青春)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均为排名前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认为情节严重的,撤销原决议,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宣布证书无效: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二)已毕业学生在校攻读期间有弄虚作假,毕业设计(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如对其不授予或者撤销其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核,教务处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递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内科大发〔2020〕5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