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学生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及查阅资料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
1、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即应具有如下特点:
(1)、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即包含同一门课程中2个或2个以上的知识点;
(2)、实验内容不仅涉及本课程知识,而且与相关课程的知识相结合,即包含不同课程中2个或2个以上的知识点。
2、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
开设设计性实验时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并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药品、试剂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药品、试剂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实验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创新思维,大胆实践。
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及数量
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一门课程所开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原则上不少于1项。要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质量和水平。
三、实施要求
1、各专业教学基层单位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学时比例。
2、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认定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和认定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设置方案。各教学单位对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3、各学院(部、中心)要完善、修订已认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及对学生实验报告的要求等材料。
4、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验收由各学院负责对开设课程涉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验收,并整理保存好相关材料。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学院提交检查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实验总结等。
5、请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鼓励性措施。
6、学校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如优先列入教改立项课题,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优秀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在教学成果评比中优先考虑。
7、各教学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督促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