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6年7月修订)
为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为学生提供更充分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注册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留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兼顾专业培养规模和学术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避免学生对专业选择的盲目从众,实现良好的职业规划和专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学校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或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业负责人、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负责学生转专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转专业工作,统一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在国家规定的相同招考类型专业内,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健康标准不适于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专长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五)艺术类(除音乐表演),允许在相关艺术类专业内互转专业;
(六)职业本科专业允许在相同招考类型专业内转专业;
(七)保留入学资格、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及其他学籍异动后,应异动年级原专业已停招。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如少数民族预科班、委托协议培养、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培养、体育类提前招生专业)等,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三)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的;
(四)受到学业预警予以退学处理或达到退学程度的;
(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发布转专业通知后,学院根据各专业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可转入名额,满足办学条件的专业可转入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
第十条 学生根据转专业的相关要求和各学院已公布的具体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于复学后四周内提交转专业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应在转入学院考核前书面告知转入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拟转入专业与原专业课程体系跨度较大的学生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可降级转入,由转入学院根据其修业进度确定转入相应年级。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公布的转专业实施方案组织选拔,将拟转入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拟转入学院提出,拟转入学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网站公布各学院拟录取名单。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于申请转专业当学期参加原专业课程修读、考核及各类评奖评优。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自转入学年始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学校公布转专业结果后,学生如确定放弃转专业,须提交放弃转专业说明至原学院,并取消其下一次转专业资格。
第十八条 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学分认定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毕业审核。
第二十条 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代码一致的课程学分可直接认定;对于原专业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代码不一致、但其课程目标和能力要求相近且可以支撑转入专业毕业要求的课程须按照学校课程替代规定进行“等效”认定;转入专业已开设但原专业未开的相关课程,可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提出补修申请,随转入专业低年级学生开设相应课程时补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内科大发〔2020〕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