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尊重学生的专业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除招生时有特别约定(定向生、艺术类、口语考试等)的学生外,在校本科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按健康标准不适于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四条 各专业对转出人数不做限制。
第五条 各专业可接收人数一般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20%,具体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教学条件确定。
第六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专长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七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二、申请审批
第八条 专业所在学院确定各专业的可接收人数和具体选拔办法并报学校备案后公布。
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相关通知要求,通过网上填写申请表,下载打印签字确认后,交所属学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汇总后转送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各学院根据公布的选拔办法,成立考核小组,组织选拔,将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通过后,公布转专业结果,并进行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 审批通过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课程期末考试,无故旷考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三、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 转专业跨度较大的学生,由转入学院根据其修业进度确定转入相应年级。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需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方能毕业,在原专业所修的相近课程,可提出申请,由转入学院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认定并到教务处进行课程替代。转入专业已开设但原专业未开的相关课程,可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提出补修申请,随新专业低年级学生开设相应课程时补修。
四、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