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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时间:2024-06-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生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种。

第二章 教学事故分类与认定

第五条 凡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宪法和法律、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不当言行;

(二)教学活动及教学相关工作中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人身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价值5000元及以上);

(三)在教学活动中严重侮辱、谩骂学生,或利用成绩评定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开课程或取消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五)由于实践教学人员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失重大或学生伤害,或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价值5000元及以上)或学生伤害;

(六)命题严重出错,导致考试无法进行;

(七)教学管理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考题,或教师故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导致泄露考题;

(八)在监考或阅卷过程中丢失试卷;

(九)教学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更改、提供重要教学数据(学生成绩、学籍、学历学位证明等),或违规发放学生毕业证、学位证;

(十)教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替学生提供虚假成绩证明,或违规更改学生成绩;

(十一)编写或选用的教材中存在错误政治观点或严重质量问题;

(十二)个人在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教学事故;

(十三)利用岗位、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十四)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有损教学质量,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凡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二)授课无教学活动计划(日历)、大纲、教案等;

(三)擅自调停课、合班上课、更换主讲教师、请他人代课;

(四)未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擅自压缩教学时间或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进程;

(五)未按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实验、实习过程考核不认真,不批阅实验、实习报告,随意给定实验、实习成绩;

(六)实践教学人员在教学环节中因管理不善、错误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等造成实践教学设备等财产损失(价值3000-5000元)或学生受伤;

(七)上课、监考等教学活动中迟到10分钟及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

(八)上课、监考接打手机,或无故擅离课堂(教室),或从事与教学(或监考)无关的事宜;

(九)在一次授课中长时间谈论与课程无关内容,致使课堂教学中授课时间不足50%;

(十)任课期间布置作业、批阅作业、答疑不足规定量的50%;

(十一)命题严重脱离教学大纲或命题错误,对考试造成较大影响,或同一门课程考试试卷与上一年的课程考试试卷(含补考)试题雷同超过 30%;

(十二)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已构成的违纪、作弊等行为3起及以上;

(十三)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等行为但未加制止,或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或在考场中给学生以某种暗示、协助学生作弊;

(十四)未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试卷评阅错误、漏登成绩、错登成绩达3人次,或在单份试卷中总分误差影响课程成绩等级评定;

(十五)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资料;

(十六)毕业设计(论文)抽检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设计(论文)任务,或设计(论文)有抄袭严重等而未加指正;

(十七)酒后进行教学活动;

(十八)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教学事故;

(十九)教学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发现规定所列较大教学事故的情形隐瞒不报或不按程序进行处理;

(二十)教学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审、漏审毕业(结业)和学位授予资格,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二十一)教学任务、考试等下达不及时或不到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二十二)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有损教学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凡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教学日历、教案等;

(二)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之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之内;

(三)实践教学人员在教学环节中因管理不善、错误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等造成实践教学设备等财产损失(价值3000元及以下);

(四)未经审批擅自组织考试或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考试相关任务;

(五)试卷内容、题量、难度与教学大纲不符,或同一门课程考试试卷与上一年的课程考试试卷(含补考)试题雷同超过 20%;

(六)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已构成的违纪、作弊等行为2起;

(七)未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试卷评阅错误、漏登成绩、错登成绩达1人次;

(八)应进行试卷分析和达成度评价的课程,未按要求提交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与成绩分析报告;

(九)考核结束2周内未上报考核成绩;

(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教材;

(十一)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有损教学质量,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和处理

第八条 学校通过教学检查、考试督查、接受举报等途径发现教学事故(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责任人所属部门应在被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通告有关单位;事实有待查实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调查。

第九条 教学事故查实后,形成书面处理决定《教学事故认定表》,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处长三方签字。签字后的《教学事故认定表》留存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与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备查。

第十条  对书面处理决定责任人无申诉情况,即作为最终书面处理决定;如责任人对书面处理决定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诉,经申诉、复议、核定程序结束后形成最终书面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使当事人提高认识,并在学校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较大教学事故责任人须提交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当年年度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称(职务)评定中予以体现。

第十三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除按教学事故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对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国家管理规定,除了按本《办法》处分之外,还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同时废止《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内科大教字〔2017〕22号)中教学事故与教学失误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