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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考核)违纪作弊处理细则
时间:2024-06-15   点击数: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诚信守则的良好品质,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适用,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事实、情节及后果,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指定位置摆放;

(二)未按规定座位就坐或者不服从监考人员座位安排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规定以外的草稿纸的;

(五)有其他与上述考试违纪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未经允许互借文具的;

(二)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退出考场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的;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有其他与上述考试违纪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通讯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闭卷考试开考后,在试卷下面、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文具、衣服、考生身体上或其他可以观看到的地方被发现有与考试科目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资料;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四)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包括评卷过程中);

(六)传、接试卷、答案或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物品的;

(七)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通过一对一、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接收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二)被监考人员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等),在考场外获取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抢夺、窃取、毁弃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策划作弊的(通过微信群、QQ群、钉钉群等)

(三)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四)威胁考试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五)有其他与上述考试作弊情形相当行为的。

第三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后,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监考报告单》,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将学生违纪作弊资料及工具予以暂扣,收回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令其退出考场。

第十一条 根据收集的材料,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会同教师发展与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校督导、监考人员等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公示期间进行申诉。根据收集的申诉材料,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会同教师发展与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违纪作弊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学生班主任等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复查,经复查,认为做出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 拟被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且学生本人对拟受认定无异议并声明不再申诉时,可按认定权限直接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 违纪作弊认定公示期满后,由学生管理部门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违纪作弊学生依据程序进行后续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本细则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作弊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内科大发〔2021〕128)同时废止。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与考试违纪作弊相关的内容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