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和行业评估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做好持续改进,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坚持OBE理念,秉承“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学生学习成效形成性评价、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科技大学纳入专业认证体系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制定评价方案和实施细则,定于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检查各专业评价开展情况。
第五条 各学院参照本“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满足学院、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成立评价小组,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做好原始记录存档。
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价分析报告。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促进专业人才培养能力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第三章 学生学习成效形成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对学生学习成效形成性评价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的改进,以保证学生毕业时能达到毕业要求。针对学生个体的学业情况,专业应建立跟踪与评估制度和措施,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观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状态,对于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要制定预警与帮扶的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帮助学生达成课程目标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学生学习成效形成性评价主体涉及专业教师、在校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课程负责人为学生学习成效形成性评价责任人,任课教师具体实施学生学习成效形成性评价。
第八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评价学生学习成效情况,学院建立学生学习成效形成性评价机制。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跟踪与评估,观察和评价学生的学习状态。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根据课程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评价周期为1个完整的课程周期,保障学生达成课程目标的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基于学生学习成效形成性评价结果,发现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及时纠正或帮扶,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使尽可能多的学生在学业结束时能够满足毕业要求。
第四章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以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专任教师、在校生、毕业生、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校外同行专家、企业行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毕业生、企业行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实习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应有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专任教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辅导员和校外专家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进行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在分析行业现状及发展方向、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数量和能力的基础上,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评自查、调研分析、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根据评价主体的差异性可设置不同的评价周期。每2-4年形成一次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在培养方案修订前需至少完成一次评价。评价过程应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及结果分析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及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明确提出的毕业生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应达到的毕业要求,按照毕业生应具有的能力与课程体系设置、课程教学内容、课程考核与成绩评价依据,评价毕业生具有的实际能力与毕业要求的吻合度。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为应届毕业生、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等。
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主要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教学督导、管理人员、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每个毕业要求可分解为3-5项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可落实、可评价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选择相应的评价方式,对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逐一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评价。评价过程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及持续改进。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问题,发现学生能力的短板,进行专业教学的持续改进,形成分析报告,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以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大纲为依据。课程评价是质量监控的核心,也是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否合理。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评价主体包括专任教师、学生、教学督导、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企业行业专家利益相关方。
专业负责人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综合采用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评自查、调研分析、交流研讨、国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相一致。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学期进行1次。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映课程目标实现情况,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培养目标或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评价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