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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考试组织及实施办法
时间:2023-04-07   点击数:

 

   为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和考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考试组织机构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教学主管校长;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

总主考:教务处处长;

副总主考:教务处主管考试工作副处长;

考风考纪监督检查组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长;

各教学单位主考:各教学单位主要领导或教学主管领导。

第二章 考试管理职责

第二条 总主考、副总主考工作职责

1.总主考受学校委托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2.召集主考会议,布置考试有关工作;

3.选聘、培训主考、考务人员及巡视员;

4.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考试工作;

5.协调、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

6.副总主考协助总主考完成考试的组织工作,完成总主考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 考风考纪监督检查组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考风考纪及相关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2.监督检查考试组织工作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考务人员、监考教师、巡视员的履职情况;

4.监督检查考试过程中的考风考纪;

5.受理学生关于考风考纪的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教务处是学校考试管理的职能机构,在总主考领导下负责全校考试的组

织和协调;

2.协助总主考进行考试工作研究,起草制订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3.协助总主考进行主考、巡视员、考务人员培训;

4.协助总主考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协助总主考监督、检查全校各类课程的考试工作;

6.下达全校课程考试的任务安排,负责编排跨学院课程考试进程;

7.负责大学外语等级考试、专业英语的等级考试组织,并进行成绩分析;

8.对于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通报;

9.监考费统计,考试相关数据分析;

10.完成总主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教学单位主考工作职责

1.在总主考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2.成立本单位考务组,组织人员编排课程考试进程,聘任监考教师和推荐巡视员;

3.负责本单位监考教师和考务人员培训,详细布置有关监考及考务事宜;

4.检查本单位命题教师出题是否符合命题要求;

5.检查学院考务组试题交印、试卷收发、试卷保管等考试工作完成情况;

6.监督、检查考场纪律及监考教师履职情况;

7.督促本单位考务组向教务处报告学生考试违纪情况;

8.考试结束后,组织考务组清点试卷并及时向阅卷室移交试卷;

9.督促本单位任课教师按规定时间录入成绩;

10.处理本单位在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向总主考汇报。

第三章 巡视员选聘和职责

第六条 巡视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熟悉学生考试工作的教师或管理人员;

2.在校工作三年以上,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协调和处理问

题的能力;

3.巡视员上岗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明确巡视员的任务、职责及工

作范围。

第七条  巡视员由各单位主考推荐,由总主考负责聘任;巡视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巡视员,应及时向总主考备案;

第八条 巡视员对总主考负责,必须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监考教师的监督;

第九条  巡视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达相应巡视地点,检查考试组织单位的考前准备情况及监考教师的到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主考商讨解决办法或向总主考汇报;

第十条  巡视员要检查考试组织单位的考试实施情况,包括考场的布置与编排、考试组织实施的规范性、考场秩序、违纪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在考试期间,巡视员要巡回检查各考场并在所巡视的考场监考报告单上签字,不得做与巡视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离开巡视地点;巡视次数不得少于3次;

第十二条  巡视员若发现监考不严或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要立即要求监考教师改正,情节严重的事件要及时向主考或总主考汇报,建议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巡视员要如实填写巡视记录并及时交学院考务组;

第十四条  巡视员有义务对考试的各个环节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监考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监考教师负责组织考场的考试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考前应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业务;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场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注重行为举止,文明监考,不得吸烟、打瞌睡、互相交谈、看书、看报、翻看学生答卷、后背朝向考生及做其它有碍监考的事情。英语考试放听力期间,监考教师应尽量少走动;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使用通信工具,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职,缺勤、迟到或在其负责的考场中出现2起以上违纪事件未被监考教师发现,将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有权拒绝未佩带主考、副主考、巡视员、考务人员胸卡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签到并领取试卷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领取试卷时需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如有破损应立即向考务组工作人员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根据考场容量最大限度地拉开学生与学生之间距离;使用活动桌椅的考场,组织学生将桌斗朝前;

第二十四条  检查核对考试证件,学生参加考试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各种大型考试还须携带规定的证件;要求学生按规定的位置就座,并按考场实际分配的位置在考生签到表对应位置上签到;

第二十五条  开考前应向学生说明考试注意事项;除必需的考试用具如笔、尺、橡皮、计算器等外,要求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通信工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非考试物品参加考试,已带入考场的上述物品,应在指定位置存放;

第二十六条  密封好的试卷袋应当场拆封,核对试卷数量,如有差错,立即报告;请监考教师将考试科目、试题页数、试题数目写在黑板上,并要求学生核对;

第二十七条  考前5分钟,向学生发放试卷,发卷时需逐一发到考生手中,不得从第一座开始由学生往后依次传递。发卷后要求学生在试卷和答题纸规定位置填写好班级、姓名和学号(准考证号)等试卷标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开考15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并核准考生人数;考试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考场,直至考试结束;确因身体原因必须短时离开考场者需监考教师陪同;

第二十九条  对试卷印刷文字模糊之处,监考教师核实后应当众说明,但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公布;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须将《监考报告单》和试卷袋上的信息填写完整;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纪行为,不得姑息迁就,不得隐瞒袒护。考场中发现违纪事件,应注意取证工作,事实确凿,立即终止考生考试(考试结束前违纪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并及时在《监考报告单》上说明情况;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时,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清点考试试卷份数,查验无误后,方准学生离开考场,若发现试卷缺失,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追回。将试卷和答题纸装入试卷袋,连同《监考报告单/考生签到表》及时送至考务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若发现其他监考教师、巡视员等有协助学生舞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主考、总主考报告,否则视为监考失职;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提醒到场巡视员在监考报告单上签字。

第五章 学院考务组工作基本要求

学院考务组由24人组成,组长由教学副院长兼任,考务组对主考负责。考务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考试,其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考前准备工作

1.考前3周,在考务系统中编排考试进程,打印考生照片底卡和考生名单,选聘监考教师,并通知学生、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     

2.考前2周,命题教师将密封好的试题、试题试卷印刷传送单交学院考务组,由学院考务组工作人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试题试卷印刷传送单、考生照片底卡和考生名单送交指定地点交付印刷、并在规定时间取回试卷统一保管;

3.依据试卷保密的要求,加强对试卷的管理,试题的收取、委托印刷、考试前后试卷的保管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履行签字手续,不能委托他人代传代收;

4.考试进程不能随意变动,如有变动(时间、地点、课程)必须由学院重新编排考试进程,并通知相关人员;

5.要有固定的考务办公联系电话,考试期间考务办公电话必须畅通,考务人员不能兼任监考教师。

第三十六条  考试实施阶段

1.分发试卷:试卷袋内装 试卷+空白试卷1考生名单考生照片底卡监考报告单/签到表1考生守则/违纪作弊处理细则1份;

2.分发考试材料: 监考牌收取考生手机的不干胶贴纸 草稿纸英语答题卡;

3.其他准备的材料 巡视单 巡视牌 订书机密封签

4.负责监考教师签到工作;

5.协助主考(监考教师)处理考试违纪事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6.命题教师在该门课程考试期间到现场,以保证及时解决考题中出现的问题;

7.收卷、清点试卷份数、用密封签装订密封试卷,收齐监考报告单、巡视单;剩余空白试卷由监考教师负责收回并交回考务办公室。

8.考后将试卷交付阅卷室;

9.考试当日或次日将违纪、作弊学生的监考报告单原件、试卷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章 考试命题

第三十七条  考试命题要与本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相一致,题量适当,难度深度适中,覆盖面广,题型搭配合理,既要反映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的能力,且与近四年试题题目相同率低于10%

第三十八条  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必须同时出AB两份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题中应避免有重复题目;

第三十九条  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必须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第四十条  命题应实行教考分离,凡有题库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利用试题库命题;无试题库且授课面较宽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体命题;无试题库且授课面较窄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采用集体命题或委托他人、他校进行命题;对集体命题确有较大困难的,经学院批准后,可由任课教师本人命题;

第四十一条  考核方式。学校鼓励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加大过程性考核的力度,努力推进多元化学业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依据《内蒙古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考核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内科大教字[2022]20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应步骤清晰、准确、完整,不可省略、简写;

第四十三条  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应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特殊情况可手写),要求字迹工整,图表清晰、不得有涂改痕迹;试题纸上的标识信息应填写完整,其中考试方式指开卷或闭卷,不填视作闭卷,备注栏可填写特殊要求的事项,如可使用计算器、可查阅字典等等;

第四十四条  试题的课程名称要与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一致;

第四十五条  试题纸上不留空白位置,学生须在答题纸上答题(个别特殊课程除外);

第四十六条  考试复习阶段,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指出或暗示重点。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要到指定地点、登记后领取试卷,不能将试卷带出阅卷室,并在试卷密封的状态下用红色笔进行阅卷;

第四十八条  凡是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均需进行流水作业式的集体阅卷;

第四十九条  阅卷要严格按预先做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只给总分,应按评分标准在错误处扣除小分,批阅过程统一采用得分标志(+x),记分要清楚;

第五十条  核分时要把每题的得分和总分填在学生答题纸的卷首得分和总分栏内;

第五十一条  评卷过程中需更改分数时要在原得分处由更改人签字或盖章,在旁边写上正确的分数;

第五十二条  评卷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杜绝差错;

第五十三条  流水作业阅卷结束后应由任课教师负责复核,并填写试卷袋封面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整个阅卷过程要严格、严密、公正;

第五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1周内完成阅卷评分和成绩录入工作。

第八章  成绩相关事宜

                  第一节  成绩报送

第五十六条  评卷结束并经阅卷教师复核后,方可在阅卷室负责人监督下拆封试卷、登记成绩,试卷拆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正成绩时,须报教务处审批。不按程序办理而随意更改成绩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提交成绩。录入成绩要首先录入“成绩系数”,之后分别录入“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总成绩”由系统自动计算;

第五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五十九条  成绩登录完毕经校核无误后将录入的成绩执行“提交”操作,并打印成绩单,经由任课教师本人签字(不得代签)后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交学院教学办;

第六十条  学生成绩单上交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更正成绩报告单中错登、漏登成绩的,必须填写更正成绩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成绩分析及达成度计算

第六十一条  成绩分析由任课教师本人按授课班级进行,分析内容应包括期望值(试题库课程)、均方差(非试题库课程)、以10分为区段的人数统计、平均分,以及具体的结果分析。结果分析要阐明具体的原因,如试卷难度、学生学习效果、授课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六十二条  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设的所有必修课、限选课(支撑毕业要求的课程)均须开展课程成绩与目标达成情况分析,生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与成绩分析报告》,依据《关于开展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与成绩分析的通知》执行。

                                         第三节 成绩单归档

第六十三条  开课学院根据《课程成绩报告单验收表》(正式开课的课程由教务处在学期中提供,补考、重考课程在考试结束前提供)中的课程明细收集、整理、核查课程成绩单,具体办法如下:

1.正式开课的课程成绩报告单按年级、专业分类,分别依课程号、课序号升序排列整理成册并加封页;

2.补考、重考的课程成绩报告单应与正式开课的课程成绩报告单分开,依课程号、课序号升序排列(不分补考和重考,不分年级以及专业)整理成册并加封页;

3.公共类必修课程按年级、课程分类(不需按专业分类),分别依课程号、课序号升序排列整理成册并加封页;

4.公共类选修课程按授课学院(部、中心)单独整理成册,不需分类,但应依课程号、课序号升序排列整理成册并加封页。

第六十四条  将填写完整的《课程成绩报告单验收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至交至教学调度与注册中心,提交时间要求:正式开课的课程须在次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重考课程须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

第六十五条  课程成绩单由各授课学院(部、中心)存放1学期,次学期末移交校档案馆。目前学院未按此要求执行,试卷袋中存放1份课程成绩单,学院保管1分课程成绩单(目前学院是按3年期存放的),学院并未向档案馆移交课程成绩单。

第九章 试卷归档

第六十六条  试卷归档范围:培养方案列出的必修考试课的试卷材料(纸质版或电子版)由阅卷室建档保存;其它的考核科目及材料(包括试卷、设计说明书、论文、报告、作业等)由开课学院建档保存;

第六十七条  保存期限:四年制专业的试卷保存期限5年,五年制专业的试卷保存期限6年,补考(缓考)试卷的保存期为1年;

第六十八条  试卷销毁:超过保存期限的试卷,不得流入社会,不得留作他用,除留作教学资料外,其余的应按应按试卷销毁程序处理。由各试卷保管单位试卷保管人填写《试卷销毁审批表》并附需销毁试卷清单,经所属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交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并在销毁清单上加盖销毁章;

第六十九条  成绩登记结束后,阅卷教师应按考场将试卷装订成册,装订时试卷按学生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排序。将试卷及相关材料整理装袋,按要求填写试卷袋封面。每个试卷袋内应依次装入如下材料:

1)结课考试——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教学记录表(补考无此项)、学生成绩单、试题及成绩分析表(以教学班打印)、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报告、批阅后的试卷(按学号升序排列装订);

2)采用设计说明书、论文、报告、作业等为考核方式的——学生成绩单,题目或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批阅后的设计说明书、论文、报告、作业等(按学号升序排列后以班级为单位装袋);

第七十条  试卷归档编号规则及归档信息:学年学期+归档号(学院名称首字母大写+3位数序号)+课程名+归档日期+保存期限+销毁日期;

第七十一条  试卷归架应按学年学期、学院、试卷盒顺序号排列摆放,重补考试卷单独存放。

第十章  试卷保密要求

第七十二条  试卷由专人负责管理,从收、印到发放各个环节都由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七十三条  试卷的存放地点要有安全的固定场所;

第七十四条  试卷的存放地点要全部上锁,并且配备双锁或密码锁铁柜,实行交叉管理,确保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能开启存放试卷的铁柜;

第七十五条  要缩短试卷的传输流程,交接要签收,不得代送、代收;

第七十六条  严格保密制度,试卷保管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试题、命题教师及阅卷教师等信息。

第十一章 考场设置基本要求

第七十七条  在实施考试时,考场内除桌、凳和必备物品外,其它物品不应带入考场。凡带入考场内的非考试物品(包括书包、笔记本、教材、通信工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等)应统一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十八条  在活动桌椅教室考试的考场,桌斗须朝前摆放,所有书桌内的物品(包括废纸等)应清空,考生左右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60厘米;

第七十九条  在固定桌椅教室考试的考场,所有书桌内的物品(包括废纸等)应清空,应根据考场容量最大限度地拉开学生与学生之间距离。

第十二章  学生核查试卷

第八十条  成绩登录后,学生即可实时查询成绩。学生若对成绩有疑义,对正式开课的课程,可在考试后次学期第3周(补考、重考课程在全部考试结束后第3周)向教务处提交查卷申请并填写《学生查阅试卷手续单》(一式三份,由教务处网页下载),逾期或查卷理由不充分者不予受理;

第八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核查,并在《学生查阅试卷手续单》上如实填写查阅结果,经核查,若无误,告知核查学生;如确有错误需更正成绩,填写更正原因,经学院、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更改(无需更正原成绩单)。核查成绩手续单一份由教务处留存,一份由开课学院留存。开课学院将核查成绩手续单在学期末与课程成绩单一并移交档案馆;

第八十二条  教师录入成绩错误更正,教师在《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上如实填写(一式二份)。教务处组织核查,如实填写核查结果,经学院、教务处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更改(需更正原成绩单)。核查成绩手续单一份由教务处留存,一份由开课学院留存。

第十三章 考试事故应急预案

对于考试中出现的意外情况,采用如下处理方案:

第八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考试并宣布重新组织考试:

1.发现试题已被泄漏并无法补救;

2.开考前或考试中发现试卷有严重数量或质量问题;

3.考试期间考区出现整体性安全事故苗头;

4.由于断电或设备故障,使考试无法进行且处理时间过长影响考试的公正性;

5.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发生重大疫情)按政府要求不能组织公共活动;

6.发生其它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事件。

第八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变更学生考场,考试时间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1.考试期间学生所在考场出现安全事故或隐患;

2.由于考试教室漏水、漏电等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3.因考务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考场安排冲突;

4.发生其它使考试不能在原定考场举行的事件。

第八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顺延考试时间。

1.因试卷出现数量或质量问题使考试不能如期进行,但在30分钟内能够处理的;

2.考场中监考教师全部缺席且现场无法及时补救;

3.考场中或考场外出现骚乱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4.发生其它使考试不能在原定开考时间举行的事件。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