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毕业生:
因受记过或以上处分、或学分绩未达到70.0分无法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相关毕业生,请于6月1日前将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表(教务处网页“学生服务/文件下载”中下载)及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相关材料交至各所属学院,由学院统一填写电子版《补授学位登记表》于6月3日前报教务处学籍管理室(办公楼B104室),提交材料要求:
一、因受记过或以上处分无法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相关毕业生,其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材料获得时间应在受处分之后。
二、论文类:出版刊物原件及出版刊物封面、目录、文章内容、封底复印件各一份。
三、证书类:证书原件、复印件、学院证明各一份。
四、入伍学生:入伍通知书、招就处派遣证各一份。
教务处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