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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
2015-12-21 11:40  

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使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有章可循,实现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校、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不断增强人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和教育科学,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教学理念,积累和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条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和帮助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锻炼学生的创业精神。

第六条 树立对学生的引导与服务意识。要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客观、公正、全面地考核、评价学生,不得压制、打击、骚扰、歧视、威胁学生;要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做事、学习和合作,增强学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意识;要严格要求学生,不得纵容、包庇学生抄袭、剽窃、伪造、考试作弊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遵守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安排和调度;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的教育,言传身教,做学生的表率;要主动参与或承担学生工作,不断提高育人水平。

二、教学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学校的要求,参与、承担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起草与制订工作。

第九条 按照课程(环节)教学大纲的要求精选适用的教材。按实际需要搜集整理相关教学资料,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指导书)。

第十条 主讲教师应按照课程(环节)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课程(环节)的讲授(指导)、辅导、答疑(质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等工作。

助课教师应协助主讲教师完成辅导、答疑(质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等工作,并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适当的教学实践。

第十一条 负责课堂(包括实验、实习、设计)教学环节及相应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主持或参加课程(环节)的考核,及时完成命题、阅卷以及成绩评定、填报、分析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与授课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及时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三、教学过程规范

(一)备课

第十四条 认真研究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课前应了解学生有关状况,使教学安排更加具有针对性。

第十五条 认真研究所授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掌握课程的内在逻辑关系。在深刻领会教学大纲和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制订出课程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计划),经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保证课堂教学要有足够信息量,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基本要求、重点、难点。对概念的阐述、原理的论证、公式的推导、例题的选择、数据的引用等做到准确、严谨。要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有条件的教学单位要加强集体备课,提高备课质量。同一门课有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地共同研究或集体备课,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第十七条 根据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有机结合。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教学模型、图表和课件等,合理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现代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教学及辅导手段,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 课前准备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第十九条 课前要对授课时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如停电、设备故障)有处理预案,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二)授课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是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讲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在全面把握该课程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课堂时间,做到讲授思路清楚、层次分明、突出重点、实破难点。要引导学生积极思维,既要重视传授知识,又要重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主讲教师须报教学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进入课堂要服装整洁,注重仪容仪表;教师上课应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授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个别教学需要的场合例外);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板书清晰、绘图工整、进度适中。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主讲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否则需先经教学基层单位审批。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言论及其它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安定团结的言论。

第二十四条 主讲教师既要讲好课,又要严格要求学生,要严格考勤,维护课堂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必须按时上课,不得提前下课,授课时不得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事宜(如吸烟、使用通讯工具)。原则上不得调课、停课,若确系工作需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调课、停课时,应按规定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当课堂教学中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意外情况而致使原教学方案无法实施时,应根据处理预案继续组织教学;确需停课时,须向学生说明补课方式,并向所属学院和教学督导部门报告,落实补课事宜。

第二十七条 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和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八条 提倡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试验和教学内容的整合,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第二十九条 要根据教学状况不断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提倡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导读式、案例式的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进行课内外自学活动,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三)习题课、课堂讨论

第三十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解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概念、训练学生的应用能力、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环节。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应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主持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教师应认真准备,做到内容充实、具有典型性。

第三十二条 要通过习题课和课堂讨论培养学生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和计算工具的能力,信息获取能力,知识应用能力和学术交流能力。

(四)训练性课程

第三十三条 训练性课程是指为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自主获取知识能力、协作交流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创新能力等,各学院、专业在学科基础课、专业课或课外活动中安排的自学研讨课、研究型课程、网络课程及创业训练课程等。

第三十四条 训练性课程的教学任务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教学观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

第三十五条 训练性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课堂讲授,但应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或要求,规定学习要求、学习进度、考核办法。结合训练性课程特点,通过给出参考书目,布置、审阅论文、报告、作业,指导实验,组织讨论、答疑(质疑),进行分析总结等形式组织教学。

(五)辅导答疑(质疑)

第三十六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是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困难和疑问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学生课外学习的辅导和答疑,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自学,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同时,辅导答疑也是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有效方式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定期定点安排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后辅导答疑和质疑时间按课时的1/3安排,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集体辅导。除集体辅导外,答疑不得占用课内学时。

第三十八条 辅导答疑中,要善于启发诱导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对某些学生进行质疑。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应用校园网等先进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辅导。

第四十条 对辅导答疑(质疑)的情况要作记载。

(六)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课外作业是学生运用和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的训练环节,批改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效果,获得反馈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教师要依据各类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布置必要、适量的课外作业(思考题、讨论题、小论文、动手练习等)。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作业的书写格式、图形、文字、计算等基本技能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在布置作业时,应指定交作业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及时予以反馈。主讲教师每一次作业的批改量不低于授课学生数的一半,学生人数不足40人全部批阅。助课教师每一次作业的批改量不低于授课学生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作业内容、次数、学生作业完成情况(数量及质量)要做文字记载,对每项作业都给予考核标志,作为评定该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迟交、缺交和抄袭作业者给予批评和教育,抄袭作业以缺交作业论。

(七)实验

第四十四条 实验课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备条件开出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保证实验课的质量。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创造条件开出研究型、综合型、设计型和开发型实验。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保证实验设备的可靠性,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案,对于首次指导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均应在实验前亲自试做,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和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参加实验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对缺课者,除对平时成绩扣分外,必须令其补做。

(八)课程设计、课程论文

第四十八条 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提出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的要求,确定课程设计题目或课程论文范围。

第四十九条 按照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的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条 学生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文答辩,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成绩。

(九)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五十一条 实习和社会实践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巩固所学理论和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使学生获得生产知识、管理知识和社会经验,培养工程意识、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的教学环节。各类实习实践活动,都必须制订教学大纲,明确实习任务、实习要求和考核要求,保证实习和实践质量。

第五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对实习场所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带队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学历。

第五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场所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和考核标准,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实习结束之后,各实习队均应有实习总结并交学院备案。实习计划与总结将作为各学院检查实习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与实习接待单位密切配合,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通过布置作业或思考题、组织研讨等多种途径引导学生深入实践,强化实习效果。要关心并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做好实习的考核工作。

第五十五条 社会实践应配备专门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与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保持联系,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评阅学生的社会实践报告。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对实习和社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须有应急预案。

(十)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行工程设计、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八条 选题是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关键。选题应在教学基层单位认真讨论,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题目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同时考虑指导力量、资料、实验等条件。有条件时,题目应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实验室建设等相结合,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保证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组织应由教学基层单位全面负责。教学基层单位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要由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第六十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拟定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在论文选题、文献查阅、试验(实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处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加以指导,督促检查,严格要求。要求学生阅读一定量的中外文参考资料并写出不低于3000字的文献综述。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教学基层单位在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同时,可组织优秀学生做研究专题或承担教师研究课题的部分内容。

第六十一条 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精神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指导教师要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和质量。若所指导的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指导教师负有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预答辩,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写出评语。

第六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必须采用答辩方式,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如条件允许,应邀请科研、生产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会。

第六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全面的质量分析,促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提高。

(十一)考核

第六十五条 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一种手段,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要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执行教学进程安排。

第六十六条 所有教学环节都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考核。根据教学环节特点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无论采用何种考核方法,都应有具体考核方案和标准。考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亦可二者兼用,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或二者兼用。考查成绩依据学生的论文、报告、作业、测验、考勤等学习表现综合评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教师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1)未完成课程规定的所有实验项目者;

2)缺交或抄袭作业超过作业要求量的三分之一者;

3)旷课超过教师考勤次数二分之一者;

4)旷课超过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对于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其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六十八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以及金工实习、电子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六十九条 考试的关键是命题。命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难易程度与份量应适当,内容的覆盖面要广。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试题的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凡是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

第七十条 命题应实行教考分离,凡有题库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利用试题库命题;无试题库且授课面较宽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集体命题;无试题库且授课面较窄的课程,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采用集体命题或委托他人、他校进行命题;对集体命题确有较大困难的,经学院批准后,可由任课教师本人命题。

第七十一条 考试试题按AB卷命题,要求两卷难度、份量相当,题型搭配合理,不得出现相同试题,且与近四年试题题目相同率低于10%。在命题的同时应做好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经基层教学单位审定后确定考试用卷,于考试前2周交付印刷,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须于考试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七十二条 考试方式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不同形式。对于分闭卷与开卷两种考试形式的课程考试,应分别提供闭卷和开卷两份试卷,先考闭卷,后考开卷,规定闭卷、开卷考试时段。

第七十三条 考试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对于口试考试方式,学生从抽考题签、个人准备到口答结束应在20-40分钟内完成。

第七十四条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需上报学院审核后方可实行。

第七十五条 考试复习阶段,任课教师不得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指出或暗示重点,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与试卷命题相关的教师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第七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要到指定地点、在试卷密封的状态下用红色笔进行阅卷。凡是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均需进行流水作业式的集体阅卷。教师评阅试卷必须客观公正,要严格按照试题的评分标准评定成绩。

第七十七条 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除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复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对于密封卷,须在有关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拆封和登记成绩,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成绩登录完毕并做好成绩分析工作,逾期不报,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基层教学单位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结束时,均应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纳入该课程的教学总结,作为对教师教学情况考核的依据。

四、监考工作

第七十九条 考试是重要的教学环节,监考工作是每一位教师必须承担的教学任务。

第八十条 各考试组织单位应安排学校所属教学单位的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考试课程任课教师承担监考任务。

第八十一条 已接受监考任务的教师,若在考试时因故无法承担监考任务,可委托其他具备监考资格的人员代为完成监考任务并事先到考试组织单位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否则视为教学失误。

第八十二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在开考前30分钟将试卷送达考场办公室。每一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排在前一位的监考人员提前2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排在后一位的监考人员提前15分钟布置考场,根据考试人数,单人排定座次,并督促学生按规定座次就座。监考人员考前要核对学生考试证件(有效考试证和规定的其它证件),若考生无有效证件,令其退出考场。

第八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闭卷考试时应将学生带入考场的书籍、笔记等物品集中在讲台前,要求学生不得使用、开启任何通讯设备和辅助记忆的存储设备。

第八十四条 监考中,监考人员应在适当位置巡视,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接打手机、读书读报、聊天等),更不得对学生进行暗示和指点,不得离开考场。

第八十五条 要及时制止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已构成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在“监考报告单”上如实记录。

第八十六条 考试结束时,令全体考生停止答卷,然后收缴、清点核对试卷,如发现试卷存在问题,应及时查明情况,并在“监考报告单”上详细说明,在确认试卷无问题后,方可让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将考卷连同监考报告单一并交考试组织部门。

第八十七条 未经教务部门批准,监考人员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五、教学事故与教学失误

(一)教学事故

对违反教学工作规范的行为,将根据其性质和影响,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和教学失误。具体规定如下:

重大教学事故:凡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十八条 在教学活动中宣扬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或散布违反宪法和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言论、煽动学生扰乱教学秩序;

第八十九条 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价值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

第九十条 考试过程中玩忽职守,怂恿、参与考生舞弊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第九十一条 对教学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由于教师的原因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九十二条 一学年内发生2起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凡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之一,属于教学事故

第九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第九十四条 授课无教学活动计划(日历)、讲稿、教案、提纲;

第九十五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停课、调课和自行找人代课;

第九十六条 随意增减课程学时,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计划;

第九十七条 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在调查中学生不满意率超过60%

第九十八条 上课时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第九十九条 讲课出现严重错误,教学引起学生强烈不满;

第一百条 上课时接打手机或会客超过2分钟;

第一百〇一条 在一次授课中使用相当长时间谈论与课程无关内容致使理论课教学中授课时间不足50%

第一百〇二条 任课期间布置作业、批阅作业、答疑不足规定量的50%

第一百〇三条 在教学活动中体罚、侮辱、谩骂学生,或利用成绩评定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第一百〇四条 命题错误并对考试造成较大影响;

第一百〇五条 泄漏试题;

第一百〇六条 命题时采用4年内已使用过的试卷;

第一百〇七条 监考时迟到超过10分钟或早退超过10分钟;

第一百〇八条 监考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已构成违纪、作弊行为3起,而监考人员未能发现;

第一百〇九条 在考场中给学生以某种暗示,客观上协助学生作弊;

第一百一十条 对考场中出现的问题不如实报告和填写监考报告单;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监考和阅卷过程中丢失试卷;

第一百一十二条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对考试成绩进行处理,提供假成绩;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正当理由考核结束后3周内未报考核成绩,或成绩报送后又对学生成绩修改达3人次;

第一百一十四条漏订或错订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收费推销教材;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要求指导学生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设计(论文)任务,或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而未加指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酒后进行教学活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接受教学班级学生宴请或接受学生礼品、礼物;

第一百一十八条一学年内发生2起教学失误。

教学失误:凡教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教学失误。

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要求编写教学活动计划(日历)、讲稿、教案、提纲;

第一百二十条 备课不充分,教学效果差,在调查中学生不满意率超过40%

第一百二十一条教学活动的实际进度与教学活动计划(日历)安排有较大差异;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教学活动中衣冠不整;

第一百二十四条携带通讯工具进入教学场所并出现信号影响;

第一百二十五条不能按时完成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考试相关任务以至于影响考试;

第一百二十六条试卷内容、题量、难度与教学基本要求不符;

第一百二十七条命题时与4年内已使用过的试卷题目相同率超过10%

第一百二十八条监考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已构成违纪、作弊行为2起,而监考人员未能发现;

第一百二十九条批改试卷不认真,有明显错误;

第一百三十条 漏登、错登学生成绩;

第一百三十一条无正当理由考核结束后2周内未报考核成绩。

第一百三十二条应进行试卷分析的课程,未按要求进行试卷成绩分析。

(二)教学事故与教学失误的认定程序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学校通过教学检查、接受举报等途径发现教学事故和教学失误。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

第一百三十四条教学事故的查实:事实清楚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通告有关单位;事实有待查实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教学事故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在《教学事故认定表》上签字。签字后的《教学事故认定表》留存教务处、人事处备查。

教学事故的处理: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类别,各学院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教学失误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使当事人提高认识。视失误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一百三十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须提交书面检查。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通报,并在责任人当年度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称(职务)评定中予以体现。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除按教学事故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教学效果很差构成教学事故的任课教师,学院须责令其改进,经复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取消其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的资格。

第一百四十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审查、复核。

六、教师的奖励

第一百四十一条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考核期内教学工作量饱满,无教学事故和教学失误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学委员会推荐,学校教学委员会评议,经学校批准后,可授予教学优秀奖、教学新秀奖、教学成果奖:

1)在教学质量考核中成绩突出;

2)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或国际各类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4)负责或主要参加重点教改项目或课程建设,经学院和学校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5)研制出高水平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

6)开出新的有一定水平的实验,对培养学生能力有显著作用;

7)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8)在其它教学活动中成绩明显。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获得教学优秀奖、教学新秀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在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和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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