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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教材立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27 16:29  

 

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教材建设,保证教材质量,学校决定以立项的方式开展教材建设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一、教材编写立项原则、条件、范围与程序

(一)立项原则

1.出版教材应符合我校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

2.出版教材须经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要对本门课程教材的体系、结构和内容等现状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3.出版教材要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和课程性质,注重契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突显人才培养特色;

4.出版的教材要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立项条件

1.教材立项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职称五年及以上、且需两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2.负责人需主讲过对应的课程五轮次及以上,且具有较完整的课程讲义;

3.教材立项原则上每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

(三)立项范围

1.学校鼓励从新工科、新文科、边缘学科、学科交叉与交叉学科等领域打造一批新型系列教材;

2.反映学科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内容创新、富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

3.可以支撑教学成果、教学改革、一流课程、一流专业、新兴学科、紧缺专业、教学急需、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等方面的教材;

4.经过校企深度合作,与行业、企业联合组织编写的应用型教材;

5.适用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教材,有效支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类教材,尤其是综合实践类教材;

6.体现改革创新的实验教学教材和实习实训类教材;

7.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教材;

8.鼓励和支持教师编写一体化教材、开发云教材(以二维码现代信息技术嵌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作业、试卷主体讨论,教学互动等数字资源智能教材)和双语教学的教材等。

9.体现教学改革成果以及科研成果转化教学内容对应的教材;

10.在教学中反映较好且已出版2年以上的教材,若需进行修订或变更第一主编,需结合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需要,且修改量达到1/3及以上,可再次申报立项,其中更换主编的需有原主编书面授权;

11.教材建设严格标准,宁缺毋滥。原则上,以下情况不予立项:已建设比较成熟的公共基础课类教材;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政策性采购类教材;教学辅助用书、学生习题册、课外指导、作品集等。

教材可结合知识要点,系统设计思政教育内容。

(四)立项程序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教材立项的审批工作:

1.负责人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教材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及已有讲义,经院(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聘请同行专家进行条件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学校教材审核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并进行公示。

二、项目管理

(一)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计划开展工作,履行相应义务,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二)学校对立项教材的编写进度等进行阶段性检查,各院(部)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督促实施。

(三)项目名称、内容及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负责人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立项教材初稿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同行专家对上交书稿进行鉴定评审,以确定其是否达到教材立项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

(五)立项项目要按照立项设定的期限完成,完成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负责人向学校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不得超过6个月。

(六)教材的编写与出版应遵守国家有关出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如果出现产权纠纷,责任由负责人承担。

三、教材的出版与使用

(一)立项教材的负责人即为教材的第一主编,负责联系出版社及具体出版事宜。

(二)公开出版教材的印刷数量由编著者自定,出版后,需上交学校20本存留。

(三)为了不断提高教材质量,自编教材每使用一届后,院(部)要组织相关教师和学生对教材进行质量评价,提出是否继续使用或修改的意见。

四、经费管理

(一)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立项教材建设。资助经费按照项目进展分两次下拨,由负责人按计划支配使用。

(二)如负责人中途放弃建设,资助经费需如数退还;如负责人因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因违反学术道德而造成违约,个人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资助经费外,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材建设立项。

(三)资助经费可用于教材编写所需的评审费、出版费、资料费等,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部门及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五、其他

凡获得学校立项建设资助的教材,出版时须在封面上注明内蒙古科技大学教材建设基金资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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