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建工作  教学制度  人才培养  线上学习平台  校历  文件下载  办事指南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教学制度>>正文
 
 
内蒙古科技大学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2-11-10 15: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课程建设与管理制度规范,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格学生在线学习行为要求和考试纪律,完善课程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着力推进我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在线开放课程建设

第二条 建设目标

建设在线开放课程旨在促进教师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引领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改革,实现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以课堂教学为主向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转变、以结果评价为主向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转变,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鼓励各学院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现代教育技术优势,以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受众面广量大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为重点,建设一批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活动的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在线开放课程。鼓励跨校、跨专业协同合作共同建设在线开放课程或课程群。在建设过程中引入先进的开放课程制作理念,借鉴沙盘、虚拟仿真等教学方法,创新课程建设模式,增强课程的实用性、创新性。

第三条 建设原则

立足自主建设。发挥我校教育教学传统优势,借鉴国内外先进教学经验,采取“学院主体、学校支持”的方式,集聚优势力量和优质资源,着力推进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与应用。促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注重应用共享。在线开放课程应坚持“应用驱动、建以致用”的原则,注重课程的广泛应用和资源共享。学校鼓励将课堂教学与在线学习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的应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合作学习,提升学生学习收获感。

第四条 建设任务

学校组织在线开放课程立项建设,坚持成熟一门建设一门,对获批的在线开放课程纳入学校正常教学管理。每年建设5-10门校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在已立项建设的课程中遴选建设效果好的课程参与省级及以上在线开放课程认定申报。建设课程类型主要包括: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受众面广量大的公共课、有特色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课程。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报课程内容应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证课堂内容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及违反国家法律规范的问题。

2.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所申报课程应具有二学期及以上教学实践。相同课程的教师建议组成教学团队共同申报,并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在线开放课程申报程序为: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立项。

第七条 建设方式

课程建设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学校为立项建设的课程提供建设经费支持,课程录制方式不限。课程主讲教师及课程团队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完整的教学活动,并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及课程资源,做好在线服务,确保上线课程质量。

第三章  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

第八条 课程形式

本办法中在线开放课程主要是指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POC(SmallPrivate Online Course)等在线开放课程。其中,MOOC是指利用专门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面向全球学习者进行知识传授的课程;SPOC是在线课程与实地教学情况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学校在线开放课程主要定位于通识教育课程以及适合网络传播和线上教学的专业类课程。

在线开放课程要纳入学校正常教学管理。校级及以上立项的在线开放课程可纳入培养方案中,授课教师可申请线上教学。学校教师与校外机构合作开设MOOCSPOC课程,须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授课教师个人承担。

第九条 课程平台

开放课程平台需满足学校引进和自建的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要求,并能分析学生的学习行为、教师教学行为,统计课程更新率等教学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学校自建和引进的在线开放课程原则上应通过该平台进行建设、开放与管理。

课程平台要切实承担课程服务和数据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为我校师生和社会学习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个性化服务,建立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对课程内容、讨论内容、学习过程内容的有效监管,杜绝和制止网络有害信息的传播。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障,与高校、课程建设团队签订平等互利的知识产权保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第十条 课程选用

教务处发布校内开课课程清单及校外引进课程清单,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用,选用时对课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课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科学性、实用性要求。学院按要求上报选用课程及课程负责教师信息,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置入选课清单。

第十一条 课程责任教师

学校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须配备相应的课程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课程教学服务与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具体职责为:

配合在线开放课程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的教学活动,加强学习组织和课业辅导,强化课程考核监督管理。

日常监督学生学习,定期检查学生学习进度,对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学习帮扶,并做好线下的辅导答疑,完成每学期一次线下见面课,强调诚信学习、违纪处罚等学生在线学习规范与考试纪律。确保学生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

课程责任教师一旦列入当学期课程表,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需更换课程责任教师,需本人需填写相关表格,并到教务处办理更换教师手续。

课程责任教师由各学院负责安排落实。各学院须在每学期末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编排责任教师。

第十二条  教学要求

针对于学校选用的在线开放课程,相应的课程责任教师可通过雨课堂、课程平台等方式联系选课学生,告知学生授课计划、联系方式、成绩考核办法、学习规范与考试纪律等相关信息。

针对于学校自建的在线开放课程,第一次授课须安排在实体教室进行,由主讲教师向学生介绍课程学习要求、学习方法及考核要求等,强调网上学习期间交流讨论的话题范围,严明网上学习纪律要求。在线教学和课堂面授(含辅导与答疑)的课时分配比例由课程团队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学习方式

学生修读在线开放课程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论坛互动讨论,按要求完成线上线下学习环节。学习时间、在线作业完成情况、参与讨论情况、参与辅导与答疑的情况均为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学分认定

学生在学校选课系统成功选课,完成所有学习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认定学分。在线开放课程的学分,由教务处根据课程的实际学时并结合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重新认定,原则上不高于2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退修

学生退课操作,应在学校统一组织的选课退课阶段完成,如果在修读过程中自行退出课程学习,将根据实际情况记录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六条 成绩认定

课程成绩由在线学习成绩、见面课及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期末考试可以采用在线考试或线下考试的方式。各部分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确定并向学生公布。当学期课程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第十七条 在线学习规范与考试纪律

学生按照学校选课要求,通过教务系统选修在线开放课程,签署在线学习诚信承诺书,遵守课程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严禁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及答案。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根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等,取消课程成绩,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对参与组织“刷课”“替课”“刷考”“替考”并构成违法行为的学生,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质量管理和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

学校将通过考核、使用评价、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我校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在线运行、实际应用、教学效果等进行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通过监督和管理课程的运行、维护和更新,实现常态化、安全化运行,促进课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在线开放课程教师或选课高校责任教师,由其所在高校根据教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给予相应处分。

教师发展与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连续两学期学生总体评价在后5%的课程则需下线整改,暂停一年后方可参与复审,复审合格后可申请上线。

获得省级立项的课程在教育厅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除对课程负责人予以警告外还将对课程负责人所在学院通报批评,课程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教学类项目。

第十九条 奖励措施

验收通过的课程上线教学两学期运行平稳、使用效益好、师生评价高,该课程可优先参评国家级、自治区级在线开放课程认定。对于承担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任务的教师,在核算教学工作量、教学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五章在线开放课程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条  工作量计算

我校自建专业课程上线教学,前两学年该课程工作量按照传统课堂教学的2倍核算,以后的工作量核算与传统课堂教学一致。自建素质通识教育课程上线教学,前两学年该课程工作量核算与传统课堂教学一致,以后的工作量核算按照传统课堂教学1/2核算。

学校选用的专业课程上线教学工作量按照传统课堂教学1/2核算。学校选用的素质通识教育课程上线教学,工作量按照传统课堂教学1/4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内蒙古科技大学教务处 Copyright ©2013